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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真实法律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收益行为怎样定性
2021/12/7 8:52:40     公务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法律基础。

简短的真实法律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收益行为怎样定性
【情景再现】
李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2008年夏天,九岁的李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王氏对李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李玲的名义在银行为李玲存入1万元,并告知李玲,她给李玲将钱存入。李玲听后十分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2014年10月王氏去世。王明、王民、王荣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李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李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明与王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李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李玲所有,让王明、王民将存款返还给李玲。
【律师点评】
该存款应由李玲所有。其主要理由是:王氏将该存款赠与李玲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李玲当时也表示接受,王氏以李玲的名义将钱款存入银行,这表示已将该钱款交付给李玲。存款单虽然仍在王氏手里,这并不能说明该款项未交付,而存款单上的名字为李玲则表示该款项已经转到李玲的名下,因此,赠与行为成立。尽管李玲在接受该赠与行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对任何法律行为都不能接受。按照《民通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该存款应为李玲所有,王明与王民应当将存款返还李玲。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人。
《民通意见》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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