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女职工哺乳期保护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假日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物、二硫化碳、氯、己内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解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胎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个月。其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