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废止和消灭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发现其违法,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行政行为向前向后都失去效力,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行政行为的撤销以有溯及力为原则,因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根本不应存在。假若某种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侵害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不仅该行为向后失去效力,而且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政行为被撤销之时起,仅向后失去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需要具备下述理由之一:1.行政越权;2. 行政侵权;3.滥用权力;4.不合法定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其行为的内容或使行政行为部分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行为虽不违法,也无不当,但由于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因而被行政机关宣布废止。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有效,但废止前的行为后果依然有效。这一点是与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不一样的。
(五)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具体事项停止生效。行政行为的消灭产生于以下一些情况:1.因新法规的制定而使某一具体行为失去其效力。2.因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复存在而消灭。3.因行政行为科以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