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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符合法定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但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是适用假释的最主要条件。
(4)假释的禁止性条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假释的程序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照减刑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不是从假释的裁定或批准日期起计算,而是从罪犯获得假释之日起计算。
4.假释的监督管理
对被裁定宣告假释的罪犯,由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单位协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