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综合素质法律常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儿点: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第一,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民事领域中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民事权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①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②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2)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公平原则作为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①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②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③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原则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表现。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互为对待给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权利义务也有可能不一致。
(4)诚实信用原则原来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同谋损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状态应当符合”善意”、“诚实”、“信用”三个词的要求。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能侵犯。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