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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写作的注意事项
2021/7/21 8:59:23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文基础。

请示写作的注意事项
(一)自始至终注意把握“三明确”
1.明确行文理由,即说明为什么请示。许多拟稿人连为什么请示都没弄明白便急于动笔成文,表述难免苍白无力。一份《关于授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请示》正文是:“为了保证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请市政府一次性授予我局对违法、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为了”一大堆,仍然不知为什么;“依据”一大串儿,查来查去仍无据。正确的写法是:不仅要援引法规名称,而且应该具体摘引相关条款,还应详细说明本机关原有、现有哪些执法权,为什么必须增加“授权”,如果不增加强制拆除的权力可能导致什么不良后果,即“授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算达到“明确行文理由”的要求。
2.明确受文机关,即明确向谁请示。某秘书受领了撰写撤县设市请示稿的任务后,广泛搜集材料,认真布局谋篇,理由充分,结构严谨,语言恳切,大家都夸好,谁知竟被县长退了回来。原来,错就错在他把“民政部”作为主送机关。县长告诉他,这件事虽由民政部主管,但按照逐级递送的原则,应该先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国务院征得民政部意见后才能决定批不批,你怎么能直接将民政部作为主送机关呢?一席话说得秘书哑口无言。由此可见,应该按照行文关系坚持“谁主管、主送谁”的原则正确选择主送机关。虽然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但拜错了“庙门”,“香”烧得再多,“头”磕得再响,“愿”许得再大也是劳神费时而无功。
3.明确请示事项,即明确请示什么。一是一事一请,一般不越级行文、不直接主送领导同志个人;二是说清请示什么。有份请示的事项是:“在此次改制工作中恳请市政府给予相关政策的支持。”“相关”的究竟是什么政策?没有下文,政府即使想给,也不知道给什么好;还有份增拨会议经费的请示,缘由部分大讲特讲发生了多项不可预见性开支,难到极点了,请示事项却只有“请增拨款项”一句,增拨多少,也没了下文。既然已经“启齿”了,就索性说个明白。因为只有下级有所请,上级才可能有所示;下级无所请,上级何所示?
(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混用、误用、连用“请示”与“报告”这两个文种,是机关公文处理中久治难愈的“顽症”。“发病率”最高的是把“请示”误用为“报告”或“请示报告”,而很少见到把“报告”写成“请示”的。究其原因,“请示”与“报告”从“呱呱坠地”时起便是一对“连体婴儿”。1931年《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的文种有“报告书”,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和1951年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均规定上行文种只有一个,就是“报告”,并将“报告”定义为:“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这样,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用“报告”,请示工作也用“报告”。受文机关的秘书只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阅读报告,分辨哪份是阅件,不需批答;哪份是办件,必须批复。阅文负担过重,必然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有些下级机关为了减轻上级机关同行的压力,便在有请示事项的“报告”前加“请示”二字,而在无请示事项的“报告”前加“情况”或“工作”二字。这种做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对加快公文处理速度毕竟有推动作用。但又有些下级机关认为在“报告”前加“请示”二字恰好表达了对上级机关的尊重,故争相东施效颦,凡写“报告”均前加“请示”,更给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乱了。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向中央各部委和国务院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拟对“请示”与“报告”这对“连体婴儿”施行分离术:“报告是下级对上级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的陈述性的文书。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物件和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时候,也应当用报告行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求性的文书。凡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要求审核批示的时候,应当用请示行文。”同时还规定:“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和“请示”从此本应成为界限分明的两个文种,既不得合二而一,也不得一身二任。不幸的是该意见(稿)尚未来得及修订,便悄然天折。直至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才将“请示”与“报告”归为一个门类两个文种,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对上述规定略加调整:“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报告”的义项增加了“提出建议”,而“请示”的义项删掉了“和”,代之以顿号。应该说,“请示”这时大体已从报告中剥离出来,但是,上述混用、误用、连用的状况仍无明显好转。究其原因,一是相沿成习,难以改变。“报告”代替“请示”从1942年至1981年整整39年,一刀切割,谈何容易?二是藕断丝连,难以独立。“请示”与“报告”表面上一分为二,实则同属一类,“请示”无法摆脱“报告”的阴影,且报告中可有请示事项。1993年11月21日新修订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终于使“请示”从“报告”中彻底剥离出来,两者各自成为独立的公文类别,且在行文规则中专设一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实现“请示”从“报告”中的真正剥离,从1942年至1993年整整用了51年,可见这个“手术”的难度之大。
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又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别呢?一是本质特征不同。“请示”是“问文”,具有求答性与回归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报告”是“陈文”,具有去而无返的单一性的本质特征。二是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即请求上级指示、解决和批准;而“报告”的行文目的是呈报,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三是承办方式不同。“请示”属于办件,只要下级有所请,上级就应有所复,承办方式只能是“批复”,而且至少要回复到原请示机关落实执行;“报告”属于阅件,不需批答。四是行文时间和执行方式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施行;“报告”多属进行态或完成态,个别时候亦可事前态,所以,事前、事中、事后均可行文,既可未执行先行文,又可边执行边行文,当然也可执行完毕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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