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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育行政复议及试题
2021/7/8 8:55:16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教师综合知识。

综合素质:教育行政复议及试题
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中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果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3)审理。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4)决定。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5)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四)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权专属。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标的确指。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必须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救济和监督相结合。教育行政诉讼具有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
(4)被告举证。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 律效力。
4.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5.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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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教育部
2.( )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A.法律事实
B.法律规范
C.法律条文
D.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A.教育部门与下属学校
B.教师与学生
C.教育机构与非教育机构
D.教育领导与教师
4.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
A.避免损害
B.避免纠纷
C.获得赔偿
D.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5.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的法律制度。
A.权益
B.权利
C.利益
D.权力
6.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不包括()。
A.起诉和受理
B.审理和判决
C.决定
D.执行
二、材料分析题
某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楼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材料,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安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答案:A。【解析】略。
3.答案:B【解析】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4.答案:D。【解析】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教济的根本目的。
5.答案:A【解析】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答案:C.【解析】C项属于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二、材料分析题(答案要点)
(1)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对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处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199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材料大谈特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侵犯了马超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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