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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高频考点归纳
2013/2/9 13:03:17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2013江苏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高频考点归纳。

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兼任监事
B.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C.监事须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D.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解析】A。本题考核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相关知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规定有六个条文,与本题有关的知识点集中在52条和54条两条。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上述内容可知,本题中的B、C、D选项都符合要求,A项错误。
【知识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有关的知识点还可以补充整理以下几点:其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三,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四,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举一反三】例题: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C.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解析】D。

2.关于股份和股票的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设置质押
B.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力的有价证券
C.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D.股票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可以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
【解析】D。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股票的相关内容。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股票的作用有三点。(1)股票是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证;(2)股票的持有者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3)股票持有者凭借股票参加股份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或分红,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征:(1)稳定性。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但他可以通过卖出股票,收回自己原来的投资。(2)风险性。任何一种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票投资也不例外。(3)责权性。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4)流通性。股票是一种具有颇强流通性的流动资产,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随时转让,进行买卖,也可以继承、赠与、抵押。(5)要式性。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不但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上市,而且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都必须规范化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知识点,可知本题A、B、C三项都是正确的,D项错误,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不能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知识点】股票和投资基金、债券的关系辨析 
其一,相关概念。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其二,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风险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
(3)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
(4)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
(5)价格取向不同。在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基金的价格主要决定于资产净值;而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价格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巨大。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其三,三者之间的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举一反三】1下列关于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的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多为变动收益证券          B.债券风险较小,股票风险较大
C.债券到期必须还本付息,股票一般不退还股本          D.债券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劣于股票
【解析】D。
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叙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B.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C.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无须股东大会决议
D.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解析】C。

3.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解析】C。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根据这一立法规定,本题应选C项。
【知识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应当提起共同诉讼,以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部分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而不是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全体行政机关起诉,法院并不必然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可见,如果原告对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没有以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诉,而只是起诉其中一个或部分行政机关的,法院应当首先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未被起诉列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原告此时的起诉依旧是合格的。
【举一反三】例题:A市公安局和A市技术监督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户张三有违法行为,遂以共同的名义对个体户张三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三不服起诉到法院。但张三只以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没有将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关于张三的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三必须以A市公安局和A市技术监督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B.张三有权以A市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提起共同诉讼
C.张三起诉后,法院应当通知张三追加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D.张三不同意追加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解析】A。

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数字                 B.三维标志                C.颜色组合                  D.音乐
【解析】D。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的ABC三项均符合要求,D项“音乐”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解析】D。从本题的选项看,题干中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因为行政诉讼中不存在简易程序,它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本题中的A、B、C三项显然不能采用简易程序,D项符合,故选之。
【举一反三】例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
A.1个月内审结              B.3个月内审结             C.6个月内审结            D.1年内审结
【解析】B。
例2: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制作的裁判应该(    )
A.加盖人民法庭印章                      B.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C.同时加盖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的印章      D.无须加盖印章,只需审判员签字即可
【解析】B。

6.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    )
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
【解析】A。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该法律规定,本题中的B、C、D三项属于回避的情形,A项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所以不应回避。
【知识点】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的规定除了立法的规定,司法解释还做出了更加严密的规定。这里可以注意两点:一是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是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7.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解析】C。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根据《刑法》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
据此,本题中的A、B、D三项均与规定不符,而担任普通教师,不担任领导职务,不违反规定,按照命题者的本意应该选C。
但是,严格讲,C项也不正确。因为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可见,本题的命题存在不严密或疏漏之处,谨请注意。
【知识点】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尽管是一种附加刑,但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因为依照《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还“可以”适用于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①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③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生;④判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①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执行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②被判处拘役、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④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举一反三】例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包括剥夺犯罪分子的(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C.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D.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解析】D。

8.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 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 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解析】C。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第1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据此,本题中符合要求的只有C项。

9.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不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的一项是(    )
A.反倾销措施           B.反补贴措施                C.保障措施                 D.拒绝进口
【解析】D。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我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可以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可见本题中的D项错误。

10.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解析】B。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故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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