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基础:违反土地承包程序承包土地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样,《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在家庭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程序,则该土地承包行为是无效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蔡家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迁出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土地收回集体后,蔡家村再将收回的土地发包给他人,也并无不当。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明确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必须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而该法第18条则规定了“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本案中,蔡家村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陈兴权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依法经蔡家村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由村长蔡国安一人主导,私下发包给陈兴权。因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蔡家村村委会收归集体的土地发包给陈兴权时,发包程序不合法,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陈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增加的2.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效,陈兴权不享有该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蔡家村村委会对该2.2亩土地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