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受要约人常识解读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法律术语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条文注解
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关于要约的撤销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撤销要约生效的条件,即要约的撤销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如果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不管承诺通知是否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均不得撤销要约。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中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九月一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等);二是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上述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