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本结构要素规范
1.标题
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就是说,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发文机关,“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事由,“通知”是文种。事由通常用介宾短语“关于······的”构成,它是公文主旨的集中体现,要求准确而简明地高度概括主旨内容。三要素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统一,给阅读提供了极大便利。除此之外,一些主要用于媒体发布或张贴的公布性公文标题还有其省略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就省略了事由。
作为“红头文件”行文时,要用“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标题形式;登报或印刷张贴时,除用三要素标题外,还可用“发文机关+文种”和仅用“文种”的两种标题形式,不过,用后两种标题形式时,正文都应简短。不管用哪种标题形式,都要考虑方便阅读,提高效率。
此外,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这里的“受理”具有两层意义:一是收到公文;二是负责办理、处理公文事项或贯彻执行公文精神。明确主送机关就是明确办事的责任。
不同的行文其主送机关不同。一般来说,具有特定主送对象的行文,须写明主送机关,而且主送机关用特称,特称要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普发性下行文用同类型的统称;泛文是对社会(全体或相关)成员而发的,没有特定的具体受体,一般不写主送机关。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核心部分。不同情况的文本,正文行文有所不同,但就结构来讲,一般应该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层次或部分组成。
开头阐述发文的原因、依据、目的、意义等,若主体内容较复杂,末句常用惯用语过渡到主体,使其衔接自然。
主体是公文核心内容的叙写和展开,内容复杂时,一般采用分点、列项或分小标题写作。采用点项写作时,结构层次序数使用必须规范: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主体行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宜超过4个层次。
结尾是正文的收结,通常是提出希望、要求、请求或发号召。如果有希望、要求、请求或号召,则具体写出;如果没有,则通常用惯用语结束或省写结语。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请求性公文,如请示、议案、请批函等,任情况下都不能省略结语,因为这类公文的结语通常是请求意愿的明确表达,缺失它也就缺失了请求意愿,公文主旨也就不明确了。
公文正文表达的总体要求是段落或层次所表达的内容单纯,语言表意明确,文字精练简洁。
4.文尾
文尾包括署名(或“签署”)与成文日期。署名要署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都要署名或签署,以示负责。具体情形有四:①命令、议案等行文不署名,而是由行政首长签署;②由会议通过的公报、决议、决定等署会议名称,且往往与通过日期一起组成题注置于标题之下;③单独行文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④联合行文各联合行文机关都要署名。
对于成文日期,新《条例》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新《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文如果没有生效日期,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所以,成文日期不能错写,也绝对不能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