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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市场管理法
2021/6/6 8:43:49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专业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和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二是竞争管理关系,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①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②强制性交易行为;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虚假宣传行为;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⑦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⑧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⑩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时相互串通勾结的行为。
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证券法是美国的堪萨斯州于1911年制定的《蓝天法》。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品种暂不列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的种类
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看,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商品证券是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三)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经批准,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通过证券发行建立起来的市场称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一般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组成。
关于股票的发行,《证券法》将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有利于一级市场的规范,可保证发行上市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质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
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债券的发行分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政府债券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政府债券并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四)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是是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证券交易可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前者又称场内交易,后者又称场外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4.欺诈客户。欺诈客户的行为主要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五)证券上市
股票的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债券的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债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该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制度包括:持股披露规则;强制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公平待遇;强制要约收购的结果;协议收购的基本规定等。关于国有股份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七)证券监管制度
《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政府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三、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两大类。
期货交易的特征有:①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②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③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④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国际上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的居多。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关系、房地产开发管理关系、房地产交易管理关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关系四类经济关系。在我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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