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基础2000则: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内容以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施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原则规定。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提出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合同管理、资料整理、设备监理等八部分,并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全面规范了监理工作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施工企业形成检查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的良好习惯。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查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持旁站监理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