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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综合知识汇总:物权公示原则
2021/5/31 8:43:55     事业单位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法律综合知识汇总: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解读与应用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物权变动规则,即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2)物权的公信,即物权变动必须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
[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将不动产出售都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要获得一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另一方面,要了解一项不动产属于谁所有,就要查不动产登记簿。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要了解一项动产属于谁,就看谁占有它。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以案说法2]房屋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李三与王五是世交。李三有一处140平方米的房子想要转让。王五正想买房结婚,于是,两人商量一致,价款50万元,李三将房子转让给王五。由于两人是熟人,就没有按严格的程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李三在生意场上赔了很多钱,背着王五将房子又卖给了刘六,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房子的所有人是刘六,而非王五。尽管王五的买卖合同在前,但他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只能依据合同请求李三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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