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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文审核有哪些要求及技巧
2021/5/26 8:39: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文发文审核技巧。

公文发文审核有哪些要求及技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发文审核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进行审批和印发前,由办公厅(室)负责开展的把关、修改、校核工作,它是公文起草工作的延伸,是公文拟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发文审核的基本要求
加强公文拟制中的文稿审核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公文中常见的语言文字、行文规范以及政策措施方面的硬伤;能够有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同意见,充分反映发文机关意图、统筹各方合理需求;能够有力确保公文体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够有效提升公文的逻辑性、规范性、可行性,确保有关内容符合
客观实际、有关措施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切实发挥办公厅(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文审核工作应当做到:字词准确精练、语法严谨规范;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审核意见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而不足主观随意、凭空臆测;审核应以保证公文质量、提升公文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流程、科学组织、加快节奏、缩短时间,保证公文的时效性;既要精简公文制发的数量,又要精简每一篇公文的篇幅,实现少发文、发短文。
(二)发文审核的内容
发文审核的内容上级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需要文秘部门在起草公文和办理过程中予以细化。
一般来讲,发文审核的内容可以从以下8个方面去把握:
1.是否确需行文和以什么名义行文。每份公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法定的作用。审核公文行文的必要性和以什么名义行文比较合适,足公文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实行市场经济和我国加人WTO的新形势下,市场主体的行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当由市场去支配,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公务文书是否需要制发以及由谁去制发,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去办理。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发了很多不该发、可发可不发或是应由部门、下级机关去发的公文,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发了公文就要研究如何去贯彻落实,现在习惯的做法就是召开会议予以布置,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这必然会增加市场主体、增加群众的负担,以至这几年中央反复发文、三令五申强调要制止“文山会海”。因此,在公文审核中,要切实把好公文是否需要制发和由谁来制发这道关口。
(1)从发文必要性角度把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发文审核的重点第一项就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这是发文审核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承担的重要职责。在行文理由方面,是否需要发文、需要以什么形式发文,是发文审核的第一步,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发文数量、纠正行文错误的重要关口。审核工作中可以掌握以下判断标准,公文文稿所涉及工作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十分紧急,社会关注度是否高、不通过发文采取措施是否会引发什么后果等。在行文依据方面,公文文稿的来龙去脉必须可追溯、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有依据。审核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把握:公文是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起草的,还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起草的;行文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部门职责权限,抑或者是补充、修订以往相关规定。经过综合研究,只有那些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的公文文稿才能进人到下一步程序中,否则公文文稿要退回报文单位并向其说明情况。
(2)从精简公文角度把关。制发文件是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和开展工作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但足过多地依靠发文进行工作,就会助长空谈和形式主义,甚至形成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怪现象。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发文审核工作中,要着力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一是对那些不应该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应坚决把住,一律不发。二是不应该转发和可转发可不转发的公文一律不转发。三是不应该抄送和可抄送可不抄送的公文一律不抄送。四是能通过口头传达、面谈,或通过电话可以请示、答复清楚的事项,不应行文。五是可以通过信(函)件或电报解决问题的,不应发正式公文。六是可以用工作部门或机关办公部门名义发文的,不用党委、政府名义行文。七是党委、政府其组成部门单独发文就能解决问题的,不用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八是党委、政府部门起草下达的公文,凡内容相似或相关需要下级若干个部门共同执行的,不应单独发文,应采取联合行文方式。九是文稿内容与已经发出的公文内容雷同,或照搬照抄上级机关公文内容,没有新内容和具体措施的,不应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文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公文文稿审核的重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行动准则。不管是哪一级机关制发的公文。也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公文,都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与其相违背。这是公文制发最重要的政治原则。当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是机械地照抄照转。而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党对有关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精神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工作中,这才是真正地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真正地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
“内容足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足公文文稿审核重点之一。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必须也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去阐述和反映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另搞一套,更不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在公文文稿审核中要深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掌握法律法规原则精神,在内容方面要着重审核:公文所规定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相互一致;公文中是否准确地引用、解释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法律法规执行问题的宣传、要求以及具体措施是否体现法律法规的本来含义;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党政机关公文的规定是否与法律原则精神一致。在内容审核方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样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下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也应当符合相关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公文文稿审核程序方面,要将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党内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文文稿一律交由党委法规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确保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否则,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执行者也往往无所适从,或者“各取所需”,造成混乱,甚至会引起涉外纠纷和行政诉讼。因此,在公文拟制中,必须重点审核:
(1)文稿的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规定、指示有无抵触。
(2)摘引上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时,引文是否与所引用公文的文字相一致。
(3)文稿有关内容与平行机关和本机关已经发布的有关规定有无矛盾,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予修正。
(4)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确需发布的新规定,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可以决定的,凡与已发公文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注明以此件为准。
(5)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是否已报经上级机关批转。
3.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将“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列为公文文稿审核的重点之一。办公厅(室)根据发文机关授权,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因此审核工作中必须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发文机关认为某项工作需要推进、某个问题值得关注,就会通过发文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公文写什么、怎么写,都由发文机关确定;公文是否成熟、发文时机是否适宜,也由发文机关掌握。有时负责起草公文文稿的是某个职能部门或者几个职能部门,有时公文文稿内容涉及的工作面较窄较专,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公文代表某个部门或者某方面的立场、观点。审核公文文稿时必须在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上下工夫,要着力避免公文中的一些判断、观点与发文机关的判断、观点不一致的情况;着力避免公文视野局限、措施单一、要求偏颇等情况;着力避免个别职能部门企图通过上级机关发文实现部门利益合法化的情况,真正从发文机关的角度出发审核公文文稿,保证公文的内容、形式甚至语气语态都与发文机关的意图相符。
4.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公文文稿内容“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是公文文稿审核的重点、难点,也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现行有关公文,既包括本机关的现行公文,也包括相关部门的现行公文,既包括本级党政机关的现行公文,更包括上级党政机关的现行公文。新的实践是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公文中的新规定是旧规定的发展和补充,制定新规定不能割断历史,要与旧规定保持一定延续性。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都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公文文稿审核中要注意仔细对比相关规定,防止出现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掣肘甚至抵触的情况;防止出现补充规定与原有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防止出现下级机关的规定与上级机关的公文不一致或者不匹配的情况。公文文稿审核中做好同现行有关公文的衔接工作,能够使得各地区各部门的公文在总的原则和精神上一致起来,同时避免出现越权干涉其他地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情况。
5.政策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每份公文中规定要做什么、不做什么,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等,政策措施必须明确具体,并规定由谁来执行、怎样执行。如果政策不清楚,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在执行中必然会产生许多偏差,增加询问、答复等不必要的环节,或是造成公文不必要的往返。因此,公文文稿审核要将“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把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判断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这里所讲的实践,包括已经进行的实践和即将开始的实践。公文文稿是在对以往实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必须符合以往的实践;公文更主要的作用是指导今后的实践,因此必须在现实中行得通、起作用。后者对于公文文稿审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对现实状况足够了解、对未来发展趋势有可靠的预测,才能在公文文稿尚处于审核过程时,就对其所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的可行性作出判断。发文审核时,必须弄清3种情况:一是有无该规定政策措施而没有规定的情况。二是有无政策措施规定过死、过宽、过于繁琐、过于笼统等情况。三是有无越权作指示、交任务,或内外不分等现象。要做到政策措施明确具体,需要公文起草部门和起草公文人员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同样需要公文审核人员在发文前把好关。否则,文字、结构再好的公文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6.部门意见是否协调一致。需要党政机关行文,特别是需要党委、政府审批的事项,往往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权限或部门利益,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在办理此类公文时,对文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应予以重点把关。
(1)特别对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配、资金拨付、税收减免、项目审批、收费等项目的设置,国防、外交行为等事项的,要认真核查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2)对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行文规则的有关规定退回来文请主办部门重新协调或自行组织协调。
把好公文的协调关是公文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十分复杂又容易得罪人的工作。这就需要核稿人员从全局、整体利益出发,注意工作方法,同时坚持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和请示汇报,不能马虎了事。
7.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公文文字如果表达不准确,就会降低公文的效果,甚至产生不应有的差错。
审核文字、应重点审查:文字是否正确反映行文意图,是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文稿是否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从字顺,语气得体;文稿内容有无文字错漏,特别是数字、人名、时间、地点和其他专用名词等。具体来讲,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
(1)字词使用是否规范。审核字,主要是检查字的使用是否正确,有无错别字、简化字、异体字,公文中一般不使用繁体字。审核词,主要保证词语恰如其分、搭配正确、通俗易懂,不允许随意简化、编造词语,也要尽量避免使用冷僻难懂或会引起歧义的词语。涉及一些机构、组织的名称时,出于文字简洁的考虑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对于字母词、缩略语、外来语等的使用,要区分不同情况,那些长期存在并且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词语,可以在公文中使用;那些出现时间不长或者社会认知度不高的词语,不能在公文中使用;对于一些字面含义不是一目了然的,应当在第一次使用时标注准确的中文含义。当前,网络语言方兴未艾,对此要谨慎对待。从维护公文严肃性、确保公文用语严谨规范的角度出发,公文中一般不允许使用网络语言;只有极少数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语义明确、社会普遍认可的网络用语可以在公文中适当使用。
(2)标点符号用法是否规范。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标点是标号和点号的总称。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有句号、问号、叹号。

(编辑:admin)

标签:事业单位公文 公文技巧 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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