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常识500例: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任何一个合同成立所应具备的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三个方面:
1.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应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对外表示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思想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3.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包含物、权利、服务和利益,合同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都是以标的为内容。
(二)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
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某些合同成立所应具备的特别要件。(1)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实践性合同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因此,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如质权的设立、保管合同等。(2)要式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要式合同是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要式合同的特别形式要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书面形式为成立特别要件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以特别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类合同的书面形式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例如,《票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宜告成立。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但是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