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信息:打破终身制,聘用制的推行
聘用制的推行源于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截至2018年末,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为95%。可以说,事业单位聘用制已得到全面实施。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重大变革,是打破干部终身制的一个重大尝试。其实质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实行定期聘用制度,其目的是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其核心和基础是聘用合同管理。《条例》专门就聘用合同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重新调整。例如,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期限明确为“一般不低于3年”;对初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将事业单位人员辞聘的6个月“等待期”的规定调整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情形进行了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 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
涉及聘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对于《条例》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门的负责人就《条例》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条例》未做规定的管理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将成为《条例》的上位法,会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发挥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