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文语体、时效性、强制性?
【解答】语体在修辞学上的使用有两个意思,一是指语体文,即白话文,与文言文相对;二是语言的功能风格,它是人们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内进行交际时,由于不同的语言环境所形成的一系列使用语言材料特点的综合。通常所说的语体主要是指后者。语体可分为说话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后者又具体分为科学语体、艺术语体、政论语体和事务语体。公文语体是事务语体的分体之一,它是人们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公文语体以实用为日的,就这决定了它的语体风格是平实、简明、庄重。由于公文是讲实用的。在运用语言时就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明确表意和加快交流速度上,这就要求写得平实、简明;又由于公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运用语言时就必须考虑如何保证执行办理的效力,这就要求写得庄重。
什么是公文的时效性?
【解答】时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没有时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时效的产生,除文件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外,所有文件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文件时效的丧失,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宜布被某一新的文件所代替,从新的文件产生之日起,原某一旧文件的时效即行停止;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的时效自然地被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与时限性的区别。在有的时候,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例如在有些法规性公文的实施告一段落后,新的法规性文件随之诞生,其中有些内容在停止执行后或许还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性与时限性是一致的;如果没有效力,则二者就有所不同。时限讲的是时间限度,超过时间,作用即行丧失;而时效性讲的是效力,超过时间,其效力即社会作用仍然存在。
什么是公文的强制性?
【解答】党政公文、法律文书的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它的执行作用,它要求人们“令则行、禁则止”。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在法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动产生强制性影响,具有行政约束力,受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要求遵照执行。特别是法律文书,其对受文单位和人员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更为明显的强制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