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常识:宣传报道保密
宣传报道内容广泛,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包括广播、报纸、刊物、书籍、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信息量大,传播的信息迅速、广泛。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获取情报的重要途径,因此做好宣传报道方面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避免在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首先要弄清本部门、本单位应当保密的事项及范围,准确地划定密与非密的界限,一般秘密与核心秘密的界限。对于不宜公开宣传报道的事项或介于密与非密之间的事项,原则上不宣传报道。必须公开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行事。
第二,要树立正确的全局观念和保密观念,既搞好宣传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不能只顾宣传本部门、本单位的成绩和优势而不顾保密,更不能为了本单位和个人的名誉、利益而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凡是中央或各级党委、政府尚未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有关外交、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都不得擅自公开宣传报道。
第四,凡内部会议、活动等形成的秘密文件讲话、资料及情况等,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公开见报,公开发行的刊物、书籍不得登载秘密文件内部资料等。如确实需要登载的,要事先征得发文机关同意,并对有关秘密部分进行删节、摘编等技术性处理。
第五,新闻宣传部门送审的文字稿件、录音、录像、照片等,要认真进行保密审查,对不宜宣传报道的内容,要进行删节和修改,并对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在审稿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保密事项,要及时向新闻单位提出意见,送有关部门再审,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第六,单位办公室主任要负责宣传报道稿件的审查工作,重要的、涉及全局性的宣传报道稿件,要由单位主管领导人负责审查或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