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公文的作用
法治行政公文的性质取决于其所起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法规和准则作用。行政管理需要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以文件形式制发,它们虽然还不是严格的法律条文,但都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遵守与执行,因此具有法规和准则作用。
(2)领导和指导作用。法治行政公文是传达政令、政策的工具,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制发各种公文来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领导意图,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因而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
(3)宣传教育作用。法治行政公文,尤其是上级机关制发的指挥性行政公文,其重点是阐明国家的政治方针、政策和措施,以作为下级机关和个人规范;有的还直接表彰奖励先进,批评惩处错误,因而具有明显的宣传教育作用。
(4)信息沟通作用。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非隶属机关之间,因工作关系经常需要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商洽问题、协调步伐等,它们之间的联系沟通常常是依靠制发行政公文来实现的,因而具有信息沟通作用。
(5)依据与凭证作用。法治行政公文反映制发机关的意图,具有法定的行政效力,受文机关都要以此作为处理事务、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依据与凭证,因而具有依据与凭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