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此外,有的合同在订立前,还存在要约邀请的环节.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行为属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即是要约邀请.2)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D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3)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通说,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D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