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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规定500条:婚姻纠纷法律问答
2021/2/19 9:05:53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法律规定500条:婚姻纠纷法律问答
1.婚后女方户口一定要随女方自己“嫁过去”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由此可见,婚后,女方的户口不一定要随女方自己“嫁过去”,在落户时,双方可以协商而定,女方可以落户男方,男方也可以落户女方。
2.结婚前,夫妻一方得梅毒,那么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结婚前,一方患有梅毒,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宜告婚姻无效。
3.关于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法律有规定吗?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姐姐可以代替受胁迫而结婚的妹妹申请撤销婚姻吗?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所以,姐姐是不可以代替妹妹申请撤销婚姻的。
5.未婚男女同居产生的矛盾,可以起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国家从法律上不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法院会受理未婚男女同居后双方因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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