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7月时政热点试题
  • 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题库300
  • 结构化面试小组面试题库答案
  •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经济
  • 2018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面
  • 2016浙江、山东、广东、河北
24年4月15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4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3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0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9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3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29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事业单位主观题答题技巧之案例分析
2021/2/2 12:38:34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单位解题技巧。

事业单位主观题答题技巧之案例分析
【考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侦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赋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拖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歀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2017/4/二)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与分析思路】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汤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菲,而是单独构成非法禁菲
丙犯非法拘禁菲,是甲、乙共同实施绑菲的一部分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
乙、丙在非法拘禁菲范内构成共同犯非;甲、乙既构成架菲又构成非法拘禁菲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菲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非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非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菲过、菲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上是琉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非。按照事前分工,看扩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案情: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已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
“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人地下(致钱某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质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2016/4/二)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已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
(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与分析思路】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菲与故意杀人罪,实行菲并。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么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西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菲,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非。其二,认定成立抢劫菲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菲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式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遵(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菲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一菲(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理由是,前行为与亡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菲。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亚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某成立故意杀人未(式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菲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菲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走,对孙莱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频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质品的事实作为重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较大的法定剂,认定为犯菲既逆,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领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质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编辑:admin)

标签:案例分析 事业编主观题 主观题解题技巧
 
相关阅读:
命题研究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型特点命题思路
申论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的测试功能考什么
命题研究从命题角度看案例分析题主要考什么
法律2023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真题答案解析
其他事业单位论述题案例作答技巧有哪些
时政2023时事政治案例分析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