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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破坏选举程广需承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2015年3月,在某村委会换届选举会场,选民李某因其支持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遂以有人伪造选票、选举结果无效为由,将选民名单撕毁,又用木笼砸坏投票箱,把箱内选票烧掉。选委会主任张某和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干部赵某上前阻拦时,李某纠集几名村民用木笼将张某砸伤,又用板砸赵某部,造成会场秩序混乱,选举工作被迫停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仿。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破坏选举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村民委员会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破坏选举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思题
1.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是什么?
2.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哪些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