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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案例大全考点分析
2021/1/29 8:47:58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案例分析。

2021法律案例大全考点分析
以案释法
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江西省某市盐务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食盐、各类用盐、场地出租、日用百货等,二者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盐业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为提高企业效益,该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或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市工商局投诉,该局先后于012、2013年两次向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告知该公司听证权利并听取陈迷后,于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该盐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对食盐零售商具有不同支配地位,但其经营主体、地位应当平等。原告在开启多种经营活动中,利用自身专营食用盐的批发、配送过程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强制食用盐零售商搭售低钠盐及非盐商品食用油、洗涤系列产品、白酒等商品,其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遂判决维持被告吉安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本案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行为严重侵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排挤、剥夺了他人公平获得财富的机会。要建立平等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对于广大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充分保护。这一权利是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是稳定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压舱石。本案中,盐业公司利用独占经营权,强行搭售非盐商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对该公司强行搭售行为予以查处,是正确履行制止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的职能行为。法院的裁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公平竞争权益的有力维护,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推进。
法治的要义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的笼子”,首先是法律的“笼子”。法律为权力划定了边界,用权须于法有据,施政须依法而行。只有切实按照习总书记所说的那样,“工作上要大胆开拓,用权上则要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才能从源头上少和消除上述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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