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出现的身体伤害才能称得上“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算得上工伤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当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另一类是第一类情形以外,因情况特殊,应当将其与工伤同等看待的情形。
对于第一类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符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股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婴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二类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有下列任何情形的也“视同工伤”,即与工伤同等看待,享受和工伤同等待遇:(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