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双方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
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体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体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