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署名有何规定
新《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发文机关署名”是指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1)发文机关须署名
从2012年7月1日起,发文机关均应署名。
(2)“发文机关署名”须前后统一
“发文机关暑名”须与版头的“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即“三要素”须前后统一。
(3)“发文机关署名”位置
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居右空四字)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②“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③“发文机关署名”距“正文”下空若干行,即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4)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排列顺序
联合行文排列顺序一般按文头排序署名根据单位多少,一般按两纵、三纵或多行排列,上下对应,最后一个印章端正且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