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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考点高分笔记:行政诉讼法
2020/9/24 8:36:12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考点高分笔记: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其中审理权和裁判权是重心。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
2.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提供证据(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不得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事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如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但这些人员参加诉讼更多地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自然有义务协助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其所知悉的证据以及依法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便利。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法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子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则:(1)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办理案件;(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据此,地域管辖可分为:①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③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③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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