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定密工作的权限有哪些
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定密权限及授权定密制度。保密法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法定定密权限。保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省级机关具有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定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限。也就是说,省直机关各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没有绝密级的法定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以下的各级机关、单位都没有法定定密权。二是授权定密权限。具有法定定密权限的机关,可以对没有法定定密权的下级机关、单位进行定密授权。但是,授权机关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授权,取得定密授权权限的机关、单位,不能再次转授定密权。三是派生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所产生的需要定密的事项,属于派生定密,执行的机关、单位无论是否具有定密权限,都可以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直接定密。四是不完全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或者虽有定密权但没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认为应当定密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报有相应密级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