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能否适用于村支书?
如果单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似乎得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不适用于村支书的结论。因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针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如《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均细化了针对问责领导干部的具体规定。
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到底能否适用于村党支部书记?适川?不适用?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采取回避态度?本书认为,这个问题答案隐含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换之《中国共产党问条例》能否适用于村党支部书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
比如,对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责,浙江省的做法是直接适用《贯彻中国共产党责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山东省的做法是参照《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似乎疏忽了村支书问责适用情形,对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人实行问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