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撤销和废止常识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现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起始之日起无效;公文被皮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沙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注意:新《条例》与原《办法》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差异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并宣布从2012年7月1日起该新《条例》正式施行,同时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新《条例》和原《办法》在公文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突出拟制环节。将原《办法》中发文办理环节的“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
(2)简化办理程序。
(1)收文程序。将原《办法》中的收文程序由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调整为新《条例》中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2)发文程序。将原(办法》中的发文程序由草拟、会商、审核、签发、复核、注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调整为新《条例》中的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3)严格管理环节。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老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4)规范签发程序。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