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7月时政热点试题
  • 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题库300
  • 结构化面试小组面试题库答案
  •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经济
  • 2018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面
  • 2016浙江、山东、广东、河北
24年3月28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25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24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20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9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8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7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6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1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公安基础知识:刑事侦查与人权保障
2020/8/27 8:52:09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安法律基础。

公安基础知识:刑事侦查与人权保障
一、刑事侦查概述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可以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基本阶段。由此可见,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重要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和进行接下来的法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当然,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是一种调查活动,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它必须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进行。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才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侦查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以及是否提起诉讼的专门调查活动。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收集各种证据和材料,侦查机关必须采用各种侦查行为。关于侦查措施或侦查手段,我国《事诉讼法》中主要列举了两项,即“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含义很广,包括许多侦查行为和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进行侦查实验等等,它们主要指任意性侦查手段。应予特别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不同于强制措施”。严格来讲,前者的内涵和外延比后者要广。“强制措施”是指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广义上的“强制性措施”可以包括“强制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为了对二者进行区别,往往将“强制性措施”主要限定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收缴违禁品和通缉等强制手段上,而不具体涵盖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能够使用的侦查行为与侦查手段是极为广泛的。这些手段,尽管对于查清犯罪事实以便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它们均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如用之不当,同样可能对公民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鉴于篇幅要求与结构安排,本节重点选择警察讯问与搜查、扣押与查询、冻结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保障问题予以阐述,关于侦查过程中涉及的人权保障方面的其他问题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拟在本书其他章节予以阐述。
二、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非法取证,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一)讯问的人员与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就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专有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项权力。而且,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确保讯问时的安全,讯问的时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二)讯问的时间、地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此外,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和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理,一般应将讯问的时间定在白天,非特殊与紧急情况应避免夜间讯问。而且,连续讯问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二小时,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充分的饮食、休息与睡眠时间。
关于讯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机关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何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制衡与监督,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因此,为有效避免或减少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机关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通过看守机关(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与监督,可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和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因此,拘留、逮捕后长时间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看守机关,可能导致该期间内的侦查讯问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讯问的步骤与方法
首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以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负责。
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对其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交叉影响。此外,在侦查阶段,一般也不宜在同案犯之间进行对质。
由于在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无法确定,需要证实,因此,为防止先入为主、主观片面的情况发生,保证讯问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再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再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各种问题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人物、事情和物品等等,一一讯问清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尽具体,并尽量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之后将之给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补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漏之后,应当由其签名或盖章,然后在每一页按捺指印。此外,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四)讯问过程中权利保障的几个具体问题
1.对于特殊人群之保护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并告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2)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侦查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3)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至少有一名以上的女性侦查人员。
2.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或者语焉不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关于这种告知义务不甚系统,但还是增加不少规定去完善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123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等等。
我们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公安检察机关便应当充分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否则,便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从而影响到侦查工作的合法性甚至接下来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确履行这种告知义务,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重视,也是侦查机关履职行为的题中之义。3.关于对“如实回答(义务)”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不像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依旧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①相反,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类似规定还可见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课以“如实回答”之义务,但没有规定“不如实回答”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反,我国法律还将“如实回答”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犯罪嫌疑人以奖励。而且,综合我国《事诉讼法》之规定与诉讼法理来看,也并不能以此认为犯罪嫌疑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因此,如果在规定“如实回答”义务的同时,侦查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之类的行为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规定和做法可以依法得到排除的话,“如实回答”之义务就并不显得如想象中那般可怕。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义务往往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搅在了一起。许多人不正确地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如实回答”之义务,则在其不如实供述时(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只是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或其希望的结果供述而已!因为这时判断是否“如实供述”的主体是侦查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司法人员运用刑讯手段或其他手段是正当的行为了,他们认为这是保证犯罪赚疑人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必须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该条规定之原理,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任何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罚。反过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实际上并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没有必要将其11供看得过于重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当然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辩解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所进行的辩解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不如实回答”。否则,《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辩护权和“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便会彻底虚置。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一直被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对待。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情节由原来的酌定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从轻情节,对坦白的内容及从宽处罚的力度分别作出如下规定:“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所谓不如实回答或如实供述的,完全可以不对之做宽大处理。可法人员的责任便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他如实供述,则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编辑:admin)

标签:公安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 公基常识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两次工业革命的主要内容
其他202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考点3000条:民俗节日
历年真题事业单位考试职业道德法律真题精选答案
综合素质202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素质题库
其他202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航海事业
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考点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