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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2020/8/13 8:49:25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案例】购买产品有问题,谁买单
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与同学逛展览会时见某展台正在销售化妆品,平常几百上千的套装只需99元,销售人员告知李装,由于仓库进水导致产品包装破损,所以价格十分优惠,承诺所售商品均为正品无包装也不影响正常使用,并附正规发票。李某深信不疑,购买了一套具有保湿功能的产品,共计99元并获取发票收据。李某使用几天后,脸部出现红肿刺痛,疼痛难忍,求医花费数百元,后证实是自己购买的保湿产品所致。经查,这套保湿产品重金属严重超标,险些导致李某毁容。于是,李某前往展览会寻找说法,但却发现销售方早已人去楼空,仔细查看所持发票才发现该发票并非正式发票,开票人一栏模糊不清,查找销售者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只好选择了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爱美不成反受损,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该由谁买单?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产品及产品致人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李某购买的化妆品属于产品,经查李某遭受的人身损系所购产品导致,虽包装已无法查明生产厂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以向销售者即某展台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展台已撤,无法找到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展销会即便结束,李某无法找到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解析】
有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一、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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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法律,法律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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