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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实务之公安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
2020/8/12 8:49:35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执法基础内容。

行政执法实务之公安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
一、公安行政许可
(一)公安行政许可的概念
公安行政许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许可主要迪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进行。公安行政许可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主要介绍治安类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治安类行政许可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往往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直接关联,管理不好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出现群死群伤事件等因此,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实行许可管理具有必要性。
第一、许可的法律依据。该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管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第三、审批期限。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限制,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及他人的全利造成妨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以外,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一、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问题的通知》。
第二、主管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三、许可程序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需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目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救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我国法律规定对其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三、爆破作业许可。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4.烟花爆竹管理许可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5.枪支管理许可
第一、法律依据。枪支管理许可的法律依据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该法所称的枪支是指公务用枪支和民用枪支。本书所说的枪支不包括军用枪支。
第二、许可种类
(1)枪支配备、配置许可
①公务用枪的配备
首先,配枪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其次,审批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再次,持枪证发放。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②民用伧的配置
首先,配枪主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其次,审批机关。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狩猎场配置猎,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其他配枪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再次,持枪证发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2)民用枪支制造、配售许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3)枪支运输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攴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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