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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技能之农业法
2020/8/12 8:45:22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农业法律常识。

农业技术技能之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农业法颁布至今共进行了一次修订(2002年)和两次修改(2009年和12012年)。现行的农业法于2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囊括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一)适用范围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根据农业法规定具体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为农服务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登记、审定、批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行政职权
1.农业行政许可
农业行政许可,是指农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农业投入品的登记与审定,农药广告的批准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2.农业行政确认
农业行政确认,是指农业行政主体采用检疫、检验、鉴定等方法,就农业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甄别,并通过证明、登记、认定书等形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农业行政检查
农业行政检查,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律禁止性行为进行单方面、强制性的了解。通过行政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工作安排或受理投诉举报,依据种子法的规定,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了种子经营档案以及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等等。
4.农业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即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农业行政征收
农业行政征收,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以强制的方式取得具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农业行政强制
农业行政强制,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植物携带检疫对象要强制销毁(无害化处理),在农业执法过程中的查封、扣押措施等。
二、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我国农业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根据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另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保障农业生产
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农业;大力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整治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要求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害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是: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四)农产品流通与加工法律制度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产品购销的基本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其主要措施是: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扶植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制度建设。
(五)粮食安全法律制度
粮食安全要达到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六)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法律制度
农业由于自然的特殊属性,属于弱质产业受环境条件影响较大,且生产方式的变革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而迟滞,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坚持四项原则:统筹安排,协调增长;严格管理,讲求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农业投入;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农业投入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农业投入;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社会投入;农业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
(七)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八)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根据农业法规定,关于农民权益保护具体包括: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摊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
(九)农村经济发展法律制度
农业法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专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城乡协调发展;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扶贫。
(十)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法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十一)农业执法监督
根据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律责任
农业法规定了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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