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考试能力法律素质: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屈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