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必须载明三个要素吗?
是的。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公文标题的拟制应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等三个要素组成,除极个别的公布性公文外,不得随意省略。这与原来的规定明显不同。
怎样正确使用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名称是公文标题的必备构成要素,按规定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根据《应用指南》的解释,单一机关行文或者三个以下机关联合行文时,应将所有发文机关名称列出;当四个或者四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形式加以表述,例如“×××等26个部门关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