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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基础知识:种子、肥料管理
2020/8/6 8:45:08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农业基础知识。

农业农村基础知识:种子、肥料管理
一、种子管理
种子法所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转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
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
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
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我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我国种子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二、肥料管理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性质、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我国为了加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对肥料的管理采取的是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一)肥料登记的资格
关于肥料登记的申请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生产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二)肥料登记的不予受理和免于受理
1.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2.免于受理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三)肥料的登记管理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子续展。

(编辑:admin)

标签:农村专业知识,三农知识 三农种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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