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国家权力,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人民的代表,把国家权力委托给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独自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集中的唯一机关。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国家意志的实现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权力并不独立行使,也不可能独立行使,将部分权力委托与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它们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从组织上看,它们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从权力上看,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由此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将权力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之后,对权力实施监督是有必要的,更是有利的。“正是因为民主权力行使的这种间接性、委托性,决定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说,“实施监督乃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所固有的职能。”当然,还有很多的法律都对人大的监督权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1975年及1978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文件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规定了人大的监督职权,规范了人大的监督行为,是人大监督职权直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