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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题考点:刑法的效力范围
2020/7/10 8:50:06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考点汇总。

法律真题考点: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2.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3.我国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第一,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另外港澳特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关适用当地法律。第二,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第三,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地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范围的规范体现属地原则。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对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车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范围的规范,体现属人原则。
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保护原则。
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该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亦未侵犯中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这种规定,体现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如果按照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任一原则能确立刑事管辖权,则无须适用普遍管辖原、。,
则。行使普遍管辖权,须按照“或引渡或起诉”的要求,或者将犯罪人引渡给相关国家,由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本国法律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例如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又如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多数刑法修正案采取这种方式,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及其他7部刑法修正案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目前只有一种方式: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例如《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该15部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失效。又如《刑法》第452条第3款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子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该8部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行政规定继续有效,刑事规定不再适用。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对此问题,有以下四种学说:
第一,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三,从新原则。刑法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刑法的测及力问题,主流立场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行为人的审判跨越新法旧法的生效时间,而新法旧法对于行为人的定罪处罚完全一致,那么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仍然适用旧法另外,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4.《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刑法》第12条第1款对法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法律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法律。“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某一犯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刑或者最低刑。
《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决,继续有效。”即依照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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