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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粹
2020/7/10 8:42:51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法律考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粹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4)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
难度:中
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命题和解题思路:命题人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为切入点,考查了考生对相关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解。本题的关键是要把握住提前介入侦查只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在性质上仍然是监督,而不是直接进行侦查。相比于一般的事后监督模式,这种同步监督在敦促依法侦查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方面更加有效。把握住了这一点,各选项就都比较容易判断了。
选项分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其最重要的监督对象之一,“提前介入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只是将事后监督调整为了同步监督,也即只是改变了监督的时点和方式,而不是直接行使侦查权,因此不构成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侵犯,也没有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故而,排除选项A。
如上所述,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方式。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承担着侦查职能和监督职能,这是分工负责的体现;检察院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指导,这是互相配合的体现;检察院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这是互相制约的体现。因此,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故而,选项B正确。如上所述,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因此,选项C正确。
检察院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和同步监督,提前抑制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当然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因此,选项D正确。
2.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2-64)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答案:
难度:中
考点:严格准守法律程序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命题人通过此题考查了考生对程序法定原则的理解,其内容既涉及我国规定,也涉及两大法系的相关情况,需要考生有较宽的知识面。考纲中没有明确将程序法定原则列为考点,但是却列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是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反映。程序法定原则显然意在规范司法权及相关国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考生们只要抓住这条,就可以对本题作出正确推断。
选项分析:
选项A是程序法定原则字面的应有之意。程序法定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即便不能准确解析程序法定原则的如上两层含义,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字面含义及其功能,也可推知,必须先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才谈得上要求国家权力依程序行使,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故而,选项A正确。
选项B是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解读。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法定原则的内容。故而,选项B正确。可能会有考生认为程序法定原则专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不适用程序法定原则。但是,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是非常强调对程序的遵守的,只不过一般称其为正当程序原则,而非程序法定原则,但是其基本的含义和功能是一致的,都强调程序要由法律预先确定,而刑事诉讼活动要遵守预先确定的法定程序。只不过,英美法系奉行判例制度,其程序是由判例法确定的,但判例法也是法,因此由判例法来确定程序,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判例法所确定的程序,这同样是程序法定原则的体现。故而,选项C错误。
选项D容易被漏选。有考生会认为,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而非“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其实,“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以程序法为准绳就是要求通过法律预先规定程序,刑事诉讼活动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也即在程序法的角度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同一意思。因此,选项D也正确。
3.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65)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理
答案:
难度:中
考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命题和解题思路:命题人通过此题考查了考生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理解,在选项设计上,将理论阐述与法律规定结合了起来,有的选项是一半正确一半错误,由此增加了选项的迷惑性。但是从整体上讲,考生只要把握住以下几点,这一考点的考题一般都可答对: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系统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个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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