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的条款,有哪些内容需要明确?
答:需要明确以下内容:上班过程中的休息时段;1小时哺乳时间如何安排;产检时间规定;给予婚假的条件(登记结婚多久内申请、给予几天、路途时间多久等);丧假的条件(死亡亲属范围、给予几天、路途时间多久、需要哪些申请材料等);护理假(陪护假)的条件(什么时间段内申请、可否分次休、需要的申请材料等);产假(增加产假后可提前多久申请、增加的产假可否留到产假后休);病假(申请条件、需要的材料、病假期间工资等);年休假如何安排;事假的条件(事假期间社保如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