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调动有哪些规定
(1)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的工勤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招聘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在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人结构数额内。招聘工作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2)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不含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原则、标准和条件是: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条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聘的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司机在35周岁以下,打字员在30周岁以下,其他工种在4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招聘的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35周岁以下。
(3)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程序是: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由其委托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并进行综合素质的考核,按照平等竞争、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确定聘用人员。
(4)确定招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勤人员审核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持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工聘用手续。
二、调动
(1)机关、事业单位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在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人结构数额内。
(2)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调动工勤人员,由调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表”(一式四份),经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和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持“编制核验单”和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核准手续。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沈人发〔1995]3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