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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的概念及具体内容
2020/7/2 9:00:46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辞职基础理论。

公务员辞职的概念及具体内容
1.辞职的概念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辞职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辞去较高层次的领导职务,要求改任较低层次的领导职务或从事非领导职务工作。促成这种辞职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务员自觉领导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较大失误或犯有某种错误;自己觉得不便于在领导职位上继续任职;身体状况不行,自觉力不从心,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二种,辞去本单位工作,要求到其他单位工作。促成该种辞职的原因,或是公务员所在单位专业不对口,难以发挥特长或者是领导对己存有严重偏见,不受重用甚至遭受打击报复。第三种,辞去公职即辞去所担任的任何职务,解除公务员身份,全部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
一般意义上的辞职主要是在第三种形式上使用的。
辞职不同于自动离职和免职,其区别在于:
辞职和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务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职位超过一定期限的事实;二是指基于该事实,对当事人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结论。通常所说的自动离职属于第二层含义。自动离职与辞职的区别在于:第一,辞职是公务员本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而自动离职尽管是擅自离开工作职位的行为引起的,但“自动离职处理”却未为公务员所希冀。第二,辞职是权利,行使与否及其后果法律不加干涉,而自动离职则不同,它是一种违纪行为、后果本人决定不了,而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即自动离职的后果是法律预先就设定了的。
辞职与免职。免职是指公务员任职机关或主管机关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人事行政行为。它与辞职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辞职是公务员的民主权利,是以公务员的意愿为前提的,而免职则是任免或主管机关单方的意志,公务员必须服从。当然,对免职决定不服,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引起辞职的法律行为,完全是公务员个人的原因,而免职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如职务变动、机构撤销),没有法定的事由伴随,主管机关不得随意作出免职决定。第三,导致的后果不同。免职只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而不可能导致职务关系消失。因为公务员即使被免职,他(她)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依然存在。辞职则不同,如果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结果与免职相同。如果辞去公职,其结果则完全相反。即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宣告终结。
2.辞职的特征。我国公务员的辞职应具备的特点是:
第一,法律性。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或者说,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保有职业权和选择职业权选择职业权包含了选择单位权。而辞职恰恰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为此,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辞职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定,使之得以保护和实现。只要公务员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即可提出辞职。任何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非法侵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诚然,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必须根据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程序性。公务员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理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超过了法律规定,即是对权利的滥用,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务员行使辞职权道理也是如此,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所以,公务员辞职必须经本人申请,报请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而不得擅自离职。第三,保障性。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或者说,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辞职待遇。我国公务员依法辞职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享受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职等的权利。第四,相对性。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权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下,某些特定职业的公务员行使辞职权要受到限制。该限制一般只适用于两种公务员:一是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二是经专门技术培训而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
3.辞职条件。我国公务员辞职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因能力不能胜任现职。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工作,对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无论知识、才能、阅历和经验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水准。公务员如不具备领导能力辞去领导职务,但能在较低职务层次上发挥自己的专长和才能,使职务和能力相匹配。则可允许其辞职。这样,既有利于公务员本人的成长和锻炼,为嗣后的升任奠定基础;也有利于及时将有才能的人充实到领导岗位,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因过失或失误,不宜继续任职。公务员是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权力运用失控会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既会影响政府和公务员的形象,也将对行政指挥的权威性造成冲击。公务员因行为过失或工作失误,必须承担一定的后果和责任,引咎辞职是其中的方式之一。基于这种原因,公务员如果提出辞职,应予以同意。
第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长期工作、服务,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到了一定年龄,其生理心理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现象。岁月催人,不可抗拒,这是自然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偶然的原因,公务员的身体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的健康状况将难以适应繁重工作的要求。如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轻则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重则导致决策和指挥失误,后果严重。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主管机关应予批准。
第四,因兴趣、爱好转移,不愿继续担任现职。人各有志,每个人的兴趣、爱好各不相同。不仅如此,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由于条件、环境的变化,其兴趣、爱好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既然,曾有志于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不愿继续从事原来工作,那么,“强扭”的瓜也是不甜的。因此,应允许其辞去现职,使其得到合理发展。同时,也只有这样,才不会因为“强扭”,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因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4.辞职程序。我国公务员辞职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提出书面申请。辞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意味着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由于辞职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重行事。按规定,公务员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这样,既可使公务员冷静审慎,又能保证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在书面申请中,公务员应说明辞职的理由,报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在申请未获批准前,辞职并未生效,公务员的职务关系也不发生变化,因而公务员还必须照常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消极怠工,否则就是失职,要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这是辞职程序的重要一环。公务员的辞职事关重大,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看其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必须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不能久拖不决,不置可否。超过审批期限,本人若坚持要求辞职的,主管部门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就是说,超过三个月的审批时限而未作批准决定的,即可认为主管部门不反对辞职申请,只要本人坚持要求,辞职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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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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