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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2020/7/2 8:57:49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立法机关。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①行政诉讼的范围决定着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分工的依据。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会引起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混乱和纷争。
二、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在立法技术上大致有三种基本模式:概括式、列举式与结合式(或称混合式、折中式)。
一)概括式
概括式,指依照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的方式,即由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定一个标准,只要符合这一标准,行政相对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概括式规定简单、全面,受案范围比较宽,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充分。但是,概括式的规定对哪些事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十分明确,需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判断,因而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就属于概括式。
(二)列举式
列举式,是指由单行的法律或判例分别列举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符合这些特别规定,法院才会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列举式的特点是:只有法律、法规逐一列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才享有受理并审判的权力,否则,法院不能受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采用的就是列举式。例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此后至《行政诉讼法》生效前,各单行法律、法规不断列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种类。列举式的益处在于具体、明确,便于遵照执行。细分下来,列举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两种。肯定式列举是指法律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进行逐一规定,只有在列举的范围内法院才能够受理,未列举的法院不能受理。否定式列举是指法律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明确列举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处,其他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是肯定式列举,还是否定式列举,列举式的不足是受案范围不平衡、受理范围过于狭窄、在立法上显得过于烦琐,难以列举穷尽且容易产生过分严格地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作了概括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分别作了肯定式与否定式的列举。
(三)结合式
结合式,又称混合式、折中式、综合式是指采用综合概括式和列举式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结合式一般是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概括,然后再对具体案件的类型加以列举。我国《行政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它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也有列举式(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具体规定。

(编辑:admin)

标签:行政诉讼 行政法 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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