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励科技创新
199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标志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也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规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设置的奖项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另外,国家对上述奖项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
规则如下:
第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
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第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后,国家奖励了首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得主。2001年2月19日,我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2000年度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数学家吴文俊院士、杂交水稻专家袁隆平院士,他们是首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家,获得了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巨额奖金。
二、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
为进一步激发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国家出台部门规章《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规范地方的科技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另外,国家对社会力量的科技奖励同样制定了规范,出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对社会力量的奖励规定了确定的规则: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铭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