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有被告知的考核算数吗
孔某是某县原二轻局审计监察室副主任,2007年病了,休假一年。在200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没有将这一考核结果通知孔某。直到2010年,孔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没能正常晋档,经询问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孔某直接向县人事局仲裁办提出申诉。仲裁办受理该案后,即责成二轻局原负责人召集2007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及部分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组成临时述辩小组。该小组称,2007年度,部分群众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响极坏,加之该同志在2006年度表现很差。所以经考核小组讨论,评定为不称职。考核结束后,怕影响孔某治疗,故没有通知其考核结果。
本案中,二轻局将孔某列入2007年度的考核对
“违反了“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例不进行考核”的规定;不通知本人,剥夺了权利人的申诉权;将2006年的工作表现作为2007年的核依据,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仲裁办作出裁决:撤销二轻局的决定;孔某不参加2007年度的考核;对现已经分流的原负责考核的相关人员作通报批评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
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第五项规定: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