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基础知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同时,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就是指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时,违法者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
(一)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二)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