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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点:劳动合同签订
2020/6/19 8:43:12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考点:劳动合同签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期限如何确定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生死条款”或“生死合同”,这是否有效
在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经常见到像“工伤概不负责”、“伤亡概由本人负责”等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往往被称为“生死条款”,此合同被称为“生死合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经常以“事先已有约定”为由而推卸损害发生后的责任,而许多农民工也只得自认倒霉。其实,这些约定是完全违法的无效的,它并不能影响农民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根据《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工种的职工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生产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在招工合同中规定“生死条款”的,即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是无效的。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押金、保证金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件
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对擅自扣留、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或收取了押金、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是被禁止的。
农民工在碰到这种情况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对于因拒绝而被用人单位刁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已收取保证金的,农民工有索回的权利,用人单位有退还的义务。用人单位拒不退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控告。劳动监察机构有接受劳动者控告,并予以调查的义务。
(五)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由于不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无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敢也难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综合起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规定,以下两类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类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2.对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
一是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并要求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职责维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二是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三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如果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首先,明确谁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则谁负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其次,对用人单位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则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二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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